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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干预与过问,司改路上一大步

2015/8/21 15:23:05

    如果法院四面透风,谁都可以插手,司法公正反而无法预期。让裁判者有权有责,才是最好的制约和激励方式,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途。

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位中国法官问美国同行:“遇到司法干预怎么办?”经过一番解释和翻译,美国法官说:“在我的职业生涯中,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万一遇到了,怎么办?”中国法官抓住不放。美国法官答:“我把它(字条)扔进纸篓就行了。”

美国法官风轻云淡的回答引起中国同行的一阵羡慕。虽属同行,却生活在两个世界。稍显幼稚的提问背后,是中国司法的窘迫状况,是中国法官的严重关切。

必须让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法律界经过多年摸索后形成的普遍共识,也是领导者经过反复权衡后作出的一个决断。如果法院四面透风,谁都可以插手,司法公正反而无法预期。让裁判者有权有责,才是最好的制约和激励方式,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途。最近的许多改革措施也是围绕着这一判断进行。中央全会明确禁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同时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尽管如此,人们的担心并未消除:“领导敢插手,法官敢记录吗?”

这种担心有体制上的原因。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的改革还没有到位,法院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面前还缺乏足够的抵御能力。法官的职业保障也没有到位,在非法干预面前还没有筑起遮风挡雨的墙。

这种担心有规范上的原因。什么是“统筹协调依法处理”、什么是“干预司法活动”,界限似乎难以划得清清楚楚。虽然“插手”是个中性词,外延比较宽泛,但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也有解释的空间。

这种担心还有操作上的原因:怎么“记录”、向谁“通报”?在我们的文化中,记录领导插手干预什么事,那多多少少有“犯上”的嫌疑。如果没有具体、便利的操作方法,那些貌似良好的改革措施多半不会成功。

这就是中国改革者面对的局面。

法院体制上的依法独立、法官的职业保障,无疑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也是整个司法改革获得成功的基本要求。这个目标正在艰难地推进,完全到位可能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问题是,改革者不能坐等体制性问题都解决了,才回头解决后面的“小问题”。在此过程中,一个当代美国法官的自身经验大概提供不了多少借鉴,中国的问题需要探寻中国的办法。

规范上的问题,通过几个文件得到了明确。为落实中央全会的要求,中办、国办联合发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两办文件列举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按照该规定,即使是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也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实施细则,则使用了一个更加中性的词:“过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都是过问,都要记录。不记录的,追加法官的责任。与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内部人”过问做了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最可圈可点的地方,可能还在操作方法上。文件规定,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并定期汇总分析,报送政法委和上级法院。详细程度,简直无以复加。设立专库的做法,是中国现实情境中创造的比较容易操作的做法。而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就案件处理提出的意见,作为一种“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聊聊数字,意义非同小可。法院对这些材料予以接受,给了这些组织一个参与和发言的机会;存入正卷,则给了对方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一个了解和质辩的机会。这是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也是非常容易操作的要求。

目前,两办文件对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公开,仍然比较谨慎:“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法院文件对于存卷备查的规定,也还比较笼统,有待继续探索。就司法改革来说,“两办”文件的出台只是一小步,但它却是通往独立公正审判这一目标实实在在的一步。对于因外界干扰而焦头烂额的办案法官来说,它有可能成为一道管点用处的护身符。身处现实夹缝中的改革者,能够以最可行的制度变动获取最大的改革成效,值得点赞。

笔者希望,随着这些措施的落实,一种新的法律伦理和法律文化能够逐渐形成:整个社会监督法官的活动,但首先尊重法官的活动。从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到法院人员,与办案法官接触、对案件发表意见都注意方式,避免越界。领导干部尤其需要知道:你可以对案件发表意见,但你所有的举动和意见将被记录,甚至可能被公开。

笔者更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中国法官不再有随意插手、非法干预的烦扰,而可以自信从容地坐在法庭上。当事人和有关组织对案件发表的意见,都是帮助法官明辨是非的贡献;偶尔有之的插手过问,法官也能够风轻云淡地处之。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责任编辑:蒋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