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正普法|恋爱期间赠予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算给予“彩礼”吗?

日期:2024-09-23      阅读:117次


恋爱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比较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时就容易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这其中,恋爱期间赠送、给予对方的价值较大的财物是否算作“彩礼”一直是纠纷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对于恋爱期间赠予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是否算作“彩礼”、什么样的财物能算作“彩礼”,这里通过案例作简要介绍。

基本案情

潘先生与汪女士于2019年相识,2020年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潘先生为汪女士购买了显示器、名牌鞋等物品,并进行房租、生活费等转账。后汪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与潘先生分手。二人分手后,潘先生要求汪女士返还上述钱物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汪女士返还转账以及物品折价款项。潘先生称,其和汪女士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于为其购买的礼品及给付金钱,汪女士理应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先生在本案中所主张返还的财物,系分多次小额转账或赠送礼物累加的数额,其中不乏有1314、521、52.1、5.21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2月14日等特殊日期款项,故上述赠与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或扶助,并非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交付的彩礼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及发生在特殊日期的款项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馈赠或扶助,不属于彩礼。在处理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问题时,法院通常会根据赠与的目的、时间、方式以及财物的价值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下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时,法院不仅会考虑是否有明确的结婚目的,还会考虑赠与行为是否超出了日常恋爱合理支出的范围。如果赠与行为是为了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彩礼。但如果赠与行为具有明确的婚姻目的,且财物价值较大,那么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发展,情侣间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越来越大,且不同个体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也有显著差异。因此对个案而言,对于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当事人收入情况消费能力等情况综合判断“价值过大”中“价值”的界限,对于超出正常人际交往范畴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如果赠与行为被认定为彩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那么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如果赠与行为被认定为一般性的赠与,那么返还请求通常不会支持。

       编辑|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