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相关问题解答

日期:2024-10-14      阅读:72次

 

问:什么是竞业限制?

答: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间内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问: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

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时长最多不超过两年。

 

问: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前述自行约定的赔偿低于月平均工资的30%,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各地的司法评判标准不一,部分城市认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前款规定月平均工资的30%。

 

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什么时间发放?

答:用人单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发放,部分用人单位也会选择在劳动者任职期间的月工资中发放,对于该部分金额,用人单位通常会单独列明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注意事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不代表一定要履行该协议。针对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与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支付劳动者任何补偿。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  严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