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王某欠孙某货款20万元,王某与孙某约定,自2021年2月起王某每月支付孙某5000元,可是王某在支付两期共1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了,孙某催要无果,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19万元的货款。“《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王某欠孙某20万元,仅仅支付1万元就不再支付,其未支付的价款远远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孙某一再催要,王某仍然不履行,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孙某有权对剩余的19万元进行主张。
律师建议
分期付款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相较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具有明显减轻债务人经济负担的优点,因此,在各类合同中,分期付款的应用十分广泛。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它也常被作为一种债务清偿的手段。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往往将分期付款的约定视为拖延时间的策略,实际并不想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债权人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注意以下两点:
一、如果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最好在合同中写入加速到期的条款。比如写上“如有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本息”。
二、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分期付款的约定,最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供稿|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 董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