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案终审:人工生殖亟待出台法律来规范
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案终审:人工生殖亟待出台法律来规范
二审判决一定程度上抚慰了老人受伤的心,也因此得到更多人认同。
一场惨烈的车祸,无情地夺走一对年轻夫妻的生命,双方父母四位失独老人悲痛万分。所幸的是,小夫妻在医院保存了孕育生命的冷冻胚胎,这成为四位老人最后的期盼。然而,冷冻胚胎的归宿却成了一个难题———能否继承?不让继承,似乎不合情理;允许继承,可能找人代孕,涉嫌违背法理。情理与法理,孰轻孰重?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争夺案作出终审宣判,4枚冷冻胚胎由四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夫妻亡于车祸,父母讨要冷冻胚胎
2013年3月20日深夜,江苏省宜兴市境内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轿车失控侧翻,撞到路边树上,坐在车内的女子当场死亡,驾车的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也未能挽回生命。死者系沈杰、刘曦夫妇,当天晚上,夫妻俩到刘曦娘家为母亲庆祝完生日驱车回家,在距家不到一公里路段遭遇不测。二人都是独生子女,2011年结婚。由于刘曦迟迟不能怀孕,夫妻俩一年前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人工授精。也是在出事这天下午,医院向夫妻俩发来喜讯,人工授精胚胎发育良好,5天后刘曦就可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然而,一场车祸导致胚胎移植手术终止。
子女的离开,让双方四位失独老人难以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他们不敢想象未来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一次,沈杰生前好友来看望沈杰父母沈新南夫妇。看到二老悲痛欲绝的样子,他突然想到沈杰夫妇生前存放在医院里的人工授精胚胎,便安慰道:“沈杰生前不是在医院留下子女的胚胎吗?那也是沈家的血脉啊!冷冻胚胎如果解冻孕育,就是个鲜活的生命。”
沈新南一听,心头一阵发热,当即来到鼓楼医院,询问得知,儿子儿媳生前在医院一共储存了4枚冷冻胚胎。他立即把这个消息告诉亲家刘金法。两家人悲喜交集,认为这是两家延续香火的最后希望。
然而,在4枚冷冻胚胎归谁所有的问题上,沈新南和刘金法争得面红耳赤。沈新南认为,依照我国传统和江浙地区的风俗,女儿是不继承家产的,留下的胚胎理应由沈家继承和处理。但刘金法认为,胚胎为女儿女婿双方所有,自己作为女方家长,依照法律也应有继承权。
谁也说服不了谁,双方决定先从医院将胚胎取回,然后再决定由谁继承。然而,鼓楼医院一听他们要求取回胚胎的想法后,当即拒绝: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医院生殖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说,冷冻胚胎取出来没有别的用途,只能用来代孕,也就是“借腹生子”。但在我们国家,谁生的孩子谁就被视为孩子的母亲,代孕技术的出现,将会引来一系列的伦理问题。2013年3月,原卫生部妇社司有关负责人回应社会关注“借腹生子”问题时说,代孕会带来很多严重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卫生部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如果医院给了胚胎,等于去帮助他们实现代孕,一旦出了问题,医院是要担责的。
沈新南、刘金法向医院信誓旦旦保证,他们取走胚胎绝不找人代孕,而是打算换个“更保险”的地方保管胚胎,等到政策允许代孕的那一天,自己的孙子或是外孙就能出世了。再说,他们也可以将其送给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但医院坚决不同意取走胚胎,并声称这是医院的底线。
无奈之下,沈新南求助于律师了解到,对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原卫生部出台的条例所限制的均为医疗机构,如不允许转让、赠送,限制规定并非针对个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不能继承。律师建议沈新南和亲家先通过法律途径确定胚胎继承权,因为如果直接告医院,可能会遇到立案、管辖等一系列问题。
2013年11月,沈新南夫妇将亲家刘金法夫妇告到江苏省宜兴市法院,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法院将存放管理胚胎的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冷冻胚胎能否继承成争议焦点
2014年5月15日,宜兴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均提出,我国多位法学专家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三人鼓楼医院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关于胚胎能否被继承,原被告均提出,从法律和法理上看,《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但并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根据法理推断,胚胎可作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归原告所有。
对此,医院认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类,这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至于胚胎能否自行保管的问题,原告认为,多次与医院联系表达想取走胚胎的愿望,但双方沟通无效,他们对医院的态度感到不满和失望,他们已经不信任医院了,现在只想把胚胎取回寻找另外一家信任的、有资质的医院保存。
医院认为,原告作为个人不具有处置和监管胚胎的条件。根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必须有相应的医疗资质以及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如零下196℃的液氮条件下保存,医院每隔一周还要加两次液氮保持恒温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液氮,胚胎就没有活性。很显然,原告不具备处置和监管的条件。
关于是否会涉及代孕的问题,原告的诉求曾一度被医院质疑。医院认为,原告将胚胎取走后找代孕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很大。对此,原告阐述,原卫生部颁布的几条规章制度约束的都是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非患者的行为。本案中作为继承的客体,一旦法院确定了它合法的继承人,医院应当尊重继承人的意愿,而原告根本没有想法把胚胎拿走进行代孕,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观臆测,事实是这些胚胎只是作为四位老人对儿女思念的一种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愿意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则表示,胚胎的意义在于孕育生命,沈杰、刘曦夫妇去医院也是为了生育孩子,而老人取回冷冻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代孕行为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代孕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及伦理问题。
一审: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继承
庭审结束后,法庭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引发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首先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双方父母是否有权继承和处置。而冷冻胚胎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为避免对以生殖为目的胚胎的滥用,国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均对胚胎的转让予以限制,规定胚胎储存机构只有征得胚胎所有人同意,方可进行一定范围的胚胎转让。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法院得出冷冻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的结论,说理并不充分。本案当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转让”,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宣判并未说明冷冻胚胎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以至于不能继承。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弹药等物,而对冷冻胚胎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所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所有人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对胚胎主张权利。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认为,虽然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物品”还存在一定争议,代孕也存在巨大的伦理争议,但如果纯粹从民法的物权概念来说,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从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说,是可以有处置权的。
冷冻胚胎不能继承,在网上也引起不少质疑。不少网民认为,从情理上看,原告的儿子儿媳在车祸死亡前为了辅助生育忍受了不少痛苦,这些遗留的胚胎承载着老人的情感寄托,也是延续香火的唯一希望。中国一直是一个以情和孝治国的传统国家,既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
二审:死者父母享有冷冻胚胎监管和处置权
沈新南夫妇和刘金法夫妇均不服,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已经过世的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根据沈杰、刘曦与医院的相关协议,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杰、刘曦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
9月17日,无锡中院终审宣判,改判沈新南夫妇和刘金法夫妇共同监管和处置4枚冷冻胚胎。
二审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沈杰、刘曦生前与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法官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方面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伦理方面,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情感方面,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特殊利益保护方面,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法官表示,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据悉,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原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其中《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沿用至今。一些法律专家认为,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将使得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该规章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明显缺陷。专家建议,应当尽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人工生殖进行规范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