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的条总结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通过用工形式的法定化,消除劳动者之间的身份差别,实现同工同酬,推进劳动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这部法律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劳动者权益提供倾斜性保护,实现劳资关系的实体公正。该法律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长期化、稳定化,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对于推进社会公正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此法的相关法条存在一些误解,同时在经济补偿和赔偿、双倍赔偿等问题上也容易混淆,笔者就此对《劳动合同法》中所有关于赔偿、补偿的法条进行了总结,希望不足之处请各位读者给予指正。
一、劳动合同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条款中:
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前2款的起算日期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合同的前一日)
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依据第47条规定赔偿)
二、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在发生以下情形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虽然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者原待遇或改变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注:用人单位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注: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等情况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第四十六条明确列明。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计算补偿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李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