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不起诉决定

日期:2015-06-17      阅读:3202次
 

2014719日晚,池州警方在贵池区某一山上捣毁了一制毒窝点,当场抓获十多人。该制毒团伙的组织者来自福建省,由该组织者联系制毒原料、雇佣拉拢当地人入伙并需找适合的场地,该团伙涉案的毒品原料超过两千千克。

2014725日,犯罪嫌疑人之一汪某某的妻子和哥哥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我所,我所主任马华平律师接待并了解情况基本情况。很显然汪某某的亲属并不很了解案情,心里没底并显得很焦虑,很期待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据其亲属描述,该案于719日事发,汪某某曾经接受过公安机关问话,并就其曾经提供过水电开户及借用车辆等情况进行了反映,本来以为没什么事情,但是突然在723日晚将其带走,经多方打听到被关押在青阳看守所。马主任接受汪某某亲属的委托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即开展辩护工作,次日前往池州市公安局了解案情,到青阳看守所会见汪某某,因涉案人数众多,且为跨区域涉毒案件,在当地乃至全省及全国的影响都很大,侦查机关及当地的相关部门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经过多方的努力,排除万难,针对案件的定性及影响向侦查机关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为汪某某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41124日,该案被移送至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马律师接到移送审查起诉的通知,第一时间预约阅卷,对案卷进行研究后向审查起诉机关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因证据不足,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对汪某某决定不起诉。

马律师成功代理本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介入案件早,在侦查机关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后即介入开展辩护工作,为辩护人的意见能够充分影响侦查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2、积极研究案情,从法律角度判断汪某某并未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并将整个案情经过进行剖析,论断汪某某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依法应当不起诉等;3、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清楚的了解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流程、心理等,通过综合运用厉害关系、法理、情理来办案件。

 

                                                        责任编辑:陈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