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变局

日期:2016-04-28      阅读:27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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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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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与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可谓异曲同工,皆为刺激消费之举,也是金融领域供给侧改革的浓墨一笔。《通知》将会使信用卡业务更加市场化,今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卡业务竞争不再仅仅是通过积分、刷卡优惠的方式展开,而是要从提供个人化、差异化服务,乃至降低透支利率方面展开竞争。本文将从《通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使大家对于《通知》可能造成的影响有所了解。
 
一、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违约金将何去何从?
 
2016年初,诸多媒体都报道了一份引用宪法否定商业银行信用卡滞纳金约定的判决,使信用卡滞纳金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而以往,关于信用卡滞纳金比逾期本金还多的报道也是经常见诸报端,滞纳金已成为很多信用卡用户胸口永远的痛。很多新闻媒体报道《通知》时也是以“央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作为标题,信用卡用户都是拍手叫好,而根据《通知》,人民银行其实是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内容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人民银行对此的解释是,“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必然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明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首先,根据该条规定信用卡违约金为延迟履行违约金,信用卡用户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有义务履行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等义务。其次,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损失,否则人民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而司法解释对于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相关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对于违约金的设定给予了量化标准,其基础为“实际损失”,该条规定虽然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商业银行在设定违约金时,应当主要参考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银行的“实际损失”呢?本金的部分银行会继续计息,利息的部分银行会计收复利,也就是说即使用户违约,也并没有造成银行资金利息方面的损失。用户违约会造成的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会增加,比如委托催收费用的增加,但这些费用一般都会依据协议由用户承担。那么基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收取违约金的,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商业银行在经营信用卡业务时应综合考虑《通知》的要求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二、信用卡协议应该怎么签?
 
《通知》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第二款内容为:“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通知》这样要求主要是基于《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而信用卡申请材料多为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解释二》对于何为“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了解释,《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银监会关于信用卡的申请材料中的“重要提示”也是有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协议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应当采取字体加粗或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标识,并详细讲解,在签订协议时应要求用户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抄录和签名。
 
《通知》中将信用卡申请材料称为“信用卡协议”,而现在的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时,多数要求客户填写申请书或申请表,这与普通民众关于协议的认识有一定偏差,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申请材料的名称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信用卡被盗刷应该怎么解决?
 
信用卡的使用安全日益成为困扰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重要问题,银行为了应对出现的信用卡被盗刷现象,也普遍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这虽然可以减少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但并不能杜绝。而在司法实务中,在发生盗刷后,人民法院往往赋予银行过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银行多数被判决承担对信用卡用户的赔偿责任。针对这种情况,《通知》第七条“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提出:“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通知》将会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但这会是有益的影响。作为商业银行,应当重视《通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变革。
                                            责任编辑:吴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