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日期:2013-12-17      阅读:2216次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笔者广萌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A某,

被告:安徽某B汽运公司

被告:某C保险公司

原告诉求:   请求C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

案件事实:

2013年1月,原告的父亲D某在乘坐第一被告的大客车前往江苏。在车辆行驶至江苏省溧水时,D某从车子右后侧窗户跌落至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D某死亡后,原告支付了火化等费用9000多元。事后,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补偿协议,由第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5000元,原告不得再追究第一被告的任何民事责任,同时,双方约定原告可以向第二被告某C保险公司的主张权利,保险赔偿款归原告所有。2013年5月原告起诉至某E人民法院要求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整。

笔者接受某C保险公司的委托依法代其参加诉讼活动。笔者在查阅相关材料后认为:原告父亲D某的死亡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某C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此笔者依法申请法院调去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当事人陈述和讯问笔录。该案经某E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D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