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判缓刑

日期:2016-09-08      阅读:2024次

基本案情:某某2002年在起某上市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为公司老总开车和接送到公司办事的客户。20088月份,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来某某有职务侵占行为,将其拘留。家属在别人的介绍下,在侦查阶段就找到了马律师作。接受委托后,马律师多次会见了来某某,提出取保侯审申请,但申请没有被接受。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来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甚至连公司财务制度都没有违反。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宣告来某某无罪。

通过辩护人有针对性地、激烈的辩护,法院虽未作无罪判决,但判处来某某缓刑,家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点评:本案是个人对单位的案件,所有的证据都在单位掌握,律师根本搜集不到任何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只能在现有的证据上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东西,用对方的证据驳倒对方。本案就是运用这个辩护技巧获得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