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案

日期:2016-09-12      阅读:2200次

     基本案情:2014年1113日,徐某、刘某某、汪某某合伙开办“家庭SPA”,并在 “家庭SPA”内以帮男性按摩为由,招募、组织、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据查获的账本记载,仅20141221日至201518日期间,该“家庭SPA”共组织卖淫女卖淫近百人次,得赃款约40000余元。

马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组织卖淫罪的第一审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首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刘某某的行为特征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最后,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能依法从轻处罚。基于辩护人的努力,法院最终以刘大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虽然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的实刑,但本案的辩护还是成功的,因为三被告人有证据支持的接待人数就有上百人,在刘某某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下,判处五年零六个月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