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例

日期:2016-09-16      阅读:2047次

      基本事实:2014年6月某日,在合肥市蜀山区龙河路某水果摊点前,个体摊户李某某与相邻摊位的陈某某因争抢顾客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陈某某轻伤。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因双方分歧较大,没能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被取保侯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各方多次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点评: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经过查阅本案卷宗资料,结合案件事实及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提出几项有关量刑及处罚的辩护意见。1.两者之间形成一种非传统的邻里关系。根据规定,因邻里纠纷发生的故意伤害应当减轻基准刑。2.本案中所有的笔录都指向了被害人先动手且随后使用器械攻击被告人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普通的争吵在文明人时代不应当恶化为打斗,若一方先动手打人,就应该预见到对方会情绪激动从而予以还击,并对因此而发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本案被害人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依据相关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希望通过积极的救治被害人来证明自身真诚悔过。被告人欲将5万元赔偿款给被害人,但是被害人一直拒绝接受赔偿。依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被告人在事发后经传唤就立即到案了,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事实,因而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5.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诚恳。综上所述,希望法庭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李建华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