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障30问

日期:2020-03-08      阅读:523次


新冠病毒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避免地会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在疫情背景下,如何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值得关注。在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整理了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防控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妇女儿童保护现行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1、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举办婚宴,能否在解除合同时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解答:本次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必将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或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等,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相信因此将会造成诸多合同纠纷。《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婚宴合同时根本没有办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合同不能履行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可抗力免责并非意味着免除全部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撤销捐赠?

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但,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捐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实上是侵犯了不知情的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3、疫情期间,夫妻一方系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上述法条可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夫妻一方作为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疫情期间,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未遵守主动报告制度,也未居家隔离而前往公共场所,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解答: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如果抗拒排查、隔离、报告等防控措施而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未成年人在造成一定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员工正在请病假、休产假的,需要延长假期吗?

解答:不需要延长假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员工请病假的,病假假期不需要延长。我国目前产假期间是按照自然日计算,因此也不需要延长产假假期。

6、泄露感染肺炎的妇女(包括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解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严禁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泄露感染肺炎的妇女(包括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7、疫情有关人员是否有查询、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解答:对于一般人员,有权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或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新冠病人、疑似病人等人员,有权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查阅、复制其病历信息;他人违规披露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删除。

8、男方仅以女方感染新冠肺炎提出离婚,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解答:人民法院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明确禁止遗弃病、残妇女。如果男方仅以妻子感染新冠肺炎为由而提出离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9、男女双方在2020年春节前已签署离婚协议,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离婚手续尚未办理的,离婚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为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因此,即使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10、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患病女方不管不顾的,是否属于遗弃家庭成员?

解答: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患病女方不管不顾是否会构成遗弃家庭成员,要以女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如果女方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重症患者,或是已经出现重症呼吸窘迫、无法进食、无法动弹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症状时,男方对其不管不顾,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11、妇女怀孕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解答: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截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存在母胎传播,如孕妇感染肺炎,其有权根据医生建议决定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12、夫妻离婚后,男方感染肺炎久治不愈的,女方可否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解答: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

13、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拒绝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一方探视子女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探望。

14、疫情防控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没有报案的能力,也可由近亲属代为报案。报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在报警时,受害人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等。

向加害人的或者受害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除了报警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除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将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告诫书和处理决定、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15、劳动者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者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6、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解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7、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其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在疫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8、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感染新冠病毒认定工伤的情形:20201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病毒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感染新冠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2020221日表示,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医护人员,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新冠病毒,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所以其他人员感染新冠病毒应该不算工伤。

19、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工伤。

20、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后,正处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有权居家办公

解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可见疫情期间,三期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发出倡议--疫情防控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但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及法律规定。

21、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后,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可否申请带薪休假?

解答:疫情期间,在企业要求复工后,三期女职工可与企业协商采用带薪休假的方式,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22、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降低工资?

解答: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23、疫情防控期间,正处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减少工作量?

解答: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与女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4、疫情防控期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申请进行产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为是病假而减少工资支出?

解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2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6、疫情防控期间,女职工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解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27、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如何获得健康教育及指导?

解答: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的相关规定,疫情期间,孕产妇可通过助产机构的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获得健康教育及指导。

28、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对疑似或确诊孕产妇的产检、分娩有什么特别安排吗?

解答: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的规定,国家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定点医院。国家已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专门选定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并要求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

2)隔离防护措施。如果孕产妇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后来不及转运至定点医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3)专家指导组。国家要求各地组建由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等多学科参与的专家指导组,指导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

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名单。

29、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的医疗费,国家是否有特别补贴呢?

解答: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国家提供了如下保障:

1)对新冠肺炎医疗费提供财政补助。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孕产妇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医保基金保障。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产妇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0、对于异地治疗的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的医疗费,是否可用医保支付呢?

解答:可以。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将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由马华平律师团队整理编辑,内容供参考。

分类|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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