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传染病防治法》8问

日期:2020-03-08      阅读:677次

 

   当前,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然没有结束,严重影响着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传染病防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面对传染病的肆虐,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抗击疫情?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整理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1传染病共分为几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哪一类?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020120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进行管理。

2、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釆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釆取哪些措施?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釆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釆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5、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相关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6、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 、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 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釆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 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 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 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8、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本文由马华平律师团队整理编辑,内容供参考。

分类|法学研究

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