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我所律师成功应诉

日期:2014-03-31      阅读:2831次

劳动者李某某在当事人某纺织厂工作两年,职位是带班工长。李某某起诉某纺织厂,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4万元。某纺织厂找到我所余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余律师认真详细的查看了案件材料,最终帮助单位成功应诉

余律师对该案的主要观点为: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过仲裁时效,2、期间部分时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李某某兼职人事主管,余律师代理词中阐明了“用人单位人事行政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适当的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负责被告人事行政工作的原告,应当实施与监管被告与公司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被告规章制度等日常事务的职责。20114月,原告明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续订,却未向公司表示自己的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由其本人负责不妥,也未履行自己职责尽快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其明知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就是恶意的,如果确实因某种原因忘记续订,那也是原告的过失,是失职行为。”3、对于李某某自动离职,余律师也阐明了观点,指出当事人某纺织厂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管理义务,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结果只是支持了李某某与某汽车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赔付12000的经济补偿金,与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相差12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