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

日期:2014-03-31      阅读:2916次

原告:李某某,女,25岁。

被告:孙某,男,28岁。

原告李某某的母亲与被告孙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二人青梅竹马,日久生情,隐瞒家人2000717日登记结婚,第二年95日生一子,取名孙某某。婚后几年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感情尚好。但从 20043月起,原告与他人来往较多,双方因此双方产生矛盾,感情不和,原告随即离家出走。后被告将原告找回。因双方不能相互理解,矛盾进一步加深,夫妻关系更趋紧张,原告于20087月再次离家出走。

原告李某某向某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孙某系父母包办近亲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不好,被告经常打骂我,20077月我被逼外出打工,至今不能回家。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付400元抚育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孙某答辩称:原告无家庭责任感,对孩子漠不关心,并且我从未打过她。20043月原告与他人交往,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我就不让她与他人交往,原告带着家中的15000元现金离家出走。后我将她找回,20087月她再次离家出走。原告有外遇,所以才要求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孩子必须由我抚养。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依照法律规定属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被告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就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经协商达成了协议,本院无异议。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盖房屋应作为一般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的婚姻无效。

二、原、被告所生之子小张被告抚养,原告自200931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至其年满l8岁止。

三、坐落在某某村被告孙某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西边三间归原告所有,其余六间归被告所有。

宣判后,双方均对一审判决表示服从,没有提出上诉。